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因此失独老人接受继承后,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应仅继承子女的财产权利,还应当履行财产义务。另外,如失独老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老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继承人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失独老人继承子女有实际价值的遗产时,子女若同时留有债务,该债务又大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时,老人可以放弃继承。
通常无论有无明示或默示,只要没有明确的放弃继承,即推定其接受继承,从而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失独老人放弃继承权时应该在遗产处理前进行明确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失独老人通常岁数较大,身体及精神状况亦因子女离世而面临困境,当子女所留债务多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时,老人可作出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父母,但如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只能继承遗嘱中专属于子女一方的财产部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