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完成验资后,短时间内(如次日)即将全部或大部分出资转出,且无法对该资金转出行为作出合理、合法性解释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股东以“过桥资金”“归还借款”为由抗辩不构成抽逃出资的,应提供真实借款合同、公司审批流程等证据予以证明;未能举证或说明不合理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被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需等待公司另案追收债权或由债权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