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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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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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9次举报
2021-03-22


1、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规范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4)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行使解除权

若合同有约定,则应在约定的时间行使解除权;

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合同解除通知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一般而言,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