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属于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就违法发包有专门的认定标准,第6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人的。”可见,肢解发包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91条将建设工程肢解更正为“支解”,但含义 没有发生变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