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用虚假的清算报告或者公告,或者是债权人申报材料获取公司的注销登记。这就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原告法律规定责任改正、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依法所得、除以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
民事责任:公司司法司法解释二19条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际控制和清算义务人实际上是连带责任,因为是共同侵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