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这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将承担责任,这无疑是剥夺了被追加人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权利,虽然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但这和被追加人参加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
2、人民法院不能“以执代审”。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是审判,执行是执行,二者是相分离的,人民法院不能“以执代审”。此外,民事执行带有强烈的公权力色彩,应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3、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若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的规定,则人民法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追加被执行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