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打赏的充值行为往往具有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小额、高频的特点,每次均系一次独立的转账消费,不应累计后再行评判。其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日常生活需要”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除物质需求外,以满足精神愉悦为目的的休闲娱乐活动亦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智能手机App”更成为当下中国男女老少几乎每天都离不开的社交工具和消遣渠道。因此,合理限度内的精神文化消费或休闲娱乐开支并未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也就不需要事先征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其三,退一步讲,即便家庭重要事宜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作为配偶的一方当事人很难说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另一方长时间通过手机观看直播表演、充值刷礼物的行为自始至终全然不知,甚至可能如某些判决所言“即便不知情也存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疏于管理的较大过失”【见(2020)皖02民终2598号民事判决书】。其四,再退一步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合同相对方的平台经营者,已经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及《充值协议》时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且基于对一般人格权的尊重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直播平台无权询问用户的真实姓名和婚姻状况进而施以强提醒或严格审查与监控。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用户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其五,货币乃种类物,交易相对方可以基于“谁占有货币即推定其为所有人”的经验法则而成为善意第三人,除非主张合同无效者能够举证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转自家事法苑熊文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