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上诉认为达成上述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与该协议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句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的文义不符,且在诉讼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撤销其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案涉离婚协议书中“净身出户”如何理解的问题。依据百度百科查询得知,“净身出户”,是指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因此,甲女在离婚协协议书中自愿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从文义上理解,就意味着其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
虽然在案涉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将讼争房屋约定归被上诉人乙男所有,但讼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甲女就已经知道其存在,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应属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亦由乙男占有、管理、收益,因此,甲女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时,就包含了不能带走讼争房屋的意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