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私隐的范畴,除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本可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但在社会现实中,求职者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故在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结婚、怀孕是女性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人权,不是法定的必须向单位报告的事项,所以员工入职隐瞒、怀孕未及时告知单位是不违法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为违法行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