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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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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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入职时谎称未婚、怀孕又未及时告诉公司被解雇,用人单位是否为违法解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79次举报
2021-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私隐的范畴,除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本可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但在社会现实中,求职者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故在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结婚、怀孕是女性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人权,不是法定的必须向单位报告的事项,所以员工入职隐瞒、怀孕未及时告知单位是不违法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为违法行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