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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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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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的注意事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6次举报
2021-03-14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标注专利标识,(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如,“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因此专利标识必须标明国家、专利类型、专利号,然后再附加其他文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除正确的标注专利标识外,还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