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就逾期迁出户口问题,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然而,在目前高房价下,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可谓是一笔巨款。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只要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就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举证责任转移给买方,然而,买方很难证明卖方延迟迁出户口所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多少。最终,人民法院往往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然而,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法院如何进行调整,可以说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全凭法官的主观认识,而且,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系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对一审法院的裁量结果进行调整,这从上海市一中院判决的两个案例可见一斑。
综上,对于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法院可能判决的违约金数额没有固定的标准,在买方无法提供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只要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不高得离谱,都可能在正常范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