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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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如何约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3次举报
2021-03-13


买卖双方就逾期迁出户口问题,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然而,在目前高房价下,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可谓是一笔巨款。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只要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就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举证责任转移给买方,然而,买方很难证明卖方延迟迁出户口所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多少。最终,人民法院往往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然而,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法院如何进行调整,可以说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全凭法官的主观认识,而且,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系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对一审法院的裁量结果进行调整,这从上海市一中院判决的两个案例可见一斑。

综上,对于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法院可能判决的违约金数额没有固定的标准,在买方无法提供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只要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不高得离谱,都可能在正常范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