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义务是物业服务人所负公开、报告义务的补充,对应的是业主提出询问的权利。业主通过提出询问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限制:一是知情权内容的限制。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人披露的信息,限于直接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并间接关系业主自身利益的事项,比如《民法典》第943条所列举的内容,无权要求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二是知情权行使目的的限制。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如果业主提出询问的目的是获取物业服务人的商业秘密、打探其他业主的隐私等,物业服务人有权拒绝答复。三是知情权行使方式的限制。物业服务人答复业主的询问应当及时全面准确,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业主坚持要求以书面答复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为宜。但是,物业服务人的答复以及证明义务并非无限,应以符合约定和合理必要为限。比如,对于利用共有部分成本的询问,书面答复收支情况和相关账目即可,除非有特殊约定,没有必要提供每项开支的原始凭证。综上,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所提出询问的具体内容和目的,选择合理的方式及时进行答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