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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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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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人的答复义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3次举报
2021-03-13


该项义务是物业服务人所负公开、报告义务的补充,对应的是业主提出询问的权利。业主通过提出询问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限制:一是知情权内容的限制。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人披露的信息,限于直接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并间接关系业主自身利益的事项,比如《民法典》第943条所列举的内容,无权要求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二是知情权行使目的的限制。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如果业主提出询问的目的是获取物业服务人的商业秘密、打探其他业主的隐私等,物业服务人有权拒绝答复。三是知情权行使方式的限制。物业服务人答复业主的询问应当及时全面准确,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业主坚持要求以书面答复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为宜。但是,物业服务人的答复以及证明义务并非无限,应以符合约定和合理必要为限。比如,对于利用共有部分成本的询问,书面答复收支情况和相关账目即可,除非有特殊约定,没有必要提供每项开支的原始凭证。综上,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所提出询问的具体内容和目的,选择合理的方式及时进行答复。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