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就物流公司而言,案涉房间已经转租并已停止营业,王某、张某自己开门进入房间,其目的不是进行消费,没有交纳任何费用。此外,大楼内还有歌厅等其他营业场所,王某、张某自行进入房间,物流公司未进行登记,并不属于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且未进行登记与王某坠楼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进行吸食毒品违法行为后,主观上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想躲至窗户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翻到窗户外存在危险仍爬出去,系自身主观故意将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故王某翻窗坠楼并非房间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房间业主对王某坠楼没有过错,应由王某自己承担责任。
就同行人员张某、赵某而言,张某、王某吸毒后以为遭遇公安机关抓捕,三人的第一反应是尽快逃跑。在逃跑瞬间,张某、赵某均无时间考虑顾及到他人。张某、赵某回到房间后,发现王某不在,拨打了其电话并发了微信。得知王某受伤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送至医院。故王某的死亡与赵某、张某的照顾义务没有因果关系,赵某、张某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吸毒,本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王某吸食毒品后,误以为遭遇公安机关执法,为逃避检查,自行攀爬至三楼客房的窗户外,将自身至于危险之中,其吸毒行为和主观上逃避执法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其坠楼死亡虽令人惋惜,但应由其本人承担自身行为的后果及相应责任。
来源: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陈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