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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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同学故意致伤,责任认定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2019-12-20

15岁的陈某在学校下楼梯时,同学魏某故意将腿伸出绊了陈某一跤,导致陈某肋骨和右腿骨折,学校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陈某住院期间,魏某父母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事发后魏某父母和学校之间就责任如何承担产生了争议


对于本案中陈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魏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魏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直接造成了陈某受伤,魏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魏某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魏某是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因在校学生魏某的侵权行为所致,说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魏某并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魏某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陈某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魏某的行为对陈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魏某父母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在教育机构、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陈某及其父母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而本案中受害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且学校在陈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学校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陈某受伤的损失应当由魏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无需承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