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典型案例: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闫作臣、李秋霞与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四国游,共计旅游费用165,600 元,包括行程为北京一圣保罗一玛瑙斯一里约一多哈一北京的全部交通费用。出行期间,国际旅行社公司要求闫作臣、李秋霞自行出钱购买从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闫作臣、李秋霞认为该行程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线路,国际旅行社公司应依据合同承担上述行程的交通费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国际旅行社公司支付闫作臣、李秋霞自行支出的机票费用共计17,844.82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闫作臣、李秋霞与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旅游合同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承担和组成均有明确约定,现闫作臣、李秋霞另行支付机票费用要求国际旅行社公司承担有合同依据,其主张标准于法有据,判决国际旅行社公司支付闫作臣、李秋霞机票费用17,844.82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而恰当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闫作臣、李秋霞重新购买机票的损失与国际旅行社公司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亦有悖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国际旅行社公司应承担机票费用。判决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游客已经缴纳的旅游费用包含了所有的机票交通费用。根据上述约定,游客另行支付机票费用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来承担费用。旅行社在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班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的损失发生,而该损失与旅行社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且违反了双方订立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内容。因此,旅行社应对游客支出的机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人身伤害:萧跃文与游巧岸、深圳市东部南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7日下午4时,萧跃文等4人到深圳东山码头找到游巧岸,称要去东涌对开海域海钓。游巧岸同意后,4人登上其所有并亲自驾驶的“南澳旅游××0”船从东山码头前往东涌对开海域海钓。晚10时返航,“南澳旅游××0”船被一艘渔船自右侧撞击,位于该船第4排右侧的萧跃文头部被撞击。肇事渔船并未找到。萧跃文认为,涉案船舶只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的条件下航行,游巧岸、南澳旅游公司分别作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导致其受伤,应向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游巧岸、南澳旅游公司连带向萧跃文支付医疗费等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萧跃文与游巧岸之间的海钓旅游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南澳旅游公司虽是涉案船舶的登记经营人,但并未参与萧跃文及游巧岸之间合同的要约、承诺以及履行过程,萧跃文与南澳旅游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游巧岸未按照检验证书的要求,在白天、能见度良好的平静水域航行,未告知萧跃文等人夜晚不能航行,其不可免责行为导致萧跃文人身受到损害,应向萧跃文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游巧案向萧跃文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但南澳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游巧岸虽然是“南澳旅游××0”船舶的所有人,但并非合格的旅游业务经营者,为使“南澳旅游××0”船舶能够开展载客观光项目,游巧岸和南澳旅游公司通过签署挂靠协议将“南澳旅游××0”船舶挂靠在南澳旅游公司名下,并约定该船接受并服从南澳旅游公司的调度及管理。涉案纠纷即发生在游巧岸驾驶该船向萧跃文提供出海钓休闲服务的过程中,因此应当视为游巧岸和南澳旅游公司共同向萧跃文提供出海旅游服务。判决游巧岸和南澳旅游公司应向萧跃文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1573.94元。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即适用该条规定。同时,应注意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权,并不影响其向旅游服务提供者主张违约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即使侵权第三人未查明,游客仍有权主张违约。关键在于确定旅游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告知义务。
3、拼团:孟庆朝、杨颖、孟杨与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孟朝庆、杨颖、孟杨于2014年6月初在看过招商国旅公司红荔营业部提供的《美国东西岸、黄石公园十五天参考行程》后报名参团,7月在招商国旅公司红荔营业部签订了2014年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费用合计73600元。招商国旅公司出团前发给孟朝庆等三人的行程表与《美国东西岸、黄石公园十五天参考行程》相比,该出团行程减少了锡安国家公园,将原两晚黄石公园住宿改成了一天,在行程第七天将早上出发改成了下午出发。合同中拼团约定是“拼至深圳招商国旅美洲部出境社成团”,但在实际行程中,孟朝庆、杨颖、孟杨被拼入美国海鸥假期旅行团。三人认为旅行公司拼团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招商国旅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拼团至深圳招商国旅美洲部出境社而是当地旅行社及单方更改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特别是对重要景点黄石公园的行程更改,招商国旅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暑假期间为旅游旺季,原定日程安排难免受到影响,以及拼团时,考虑到孟朝庆、杨颖、孟杨在签订合同时是知情及同意的,只是未拼团到约定旅行社,酌定招商国旅公司赔偿孟朝庆、杨颖、孟杨每人5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未经孟朝庆、杨颖、孟杨同意的情况下,招商国旅公司不仅单方调整了旅游行程,还将部分接待业务委托给美国海鸥假期旅行团(涉案合同并未载明该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招商国旅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该法条说明,“拼团”的行为不仅要提前征求游客同意,更应该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其信息,而非临时拼凑。如果游客不能证明因违约行为受有损失,则法院一般会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判令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