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征收预公告是征收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告知被征收人征收意向,启动后续的征收准备工作,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强制征收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不能单独对征收预公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张国贵律师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征收预公告是征收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告知被征收人征收意向,启动后续的征收准备工作,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强制征收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不能单独对征收预公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