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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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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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车陂其他物品损害,道路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次举报
2026-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由此可见,道路管理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负有法定的养护义务,包括及时清理路面上的障碍物和遗撒物。

  司法实践中,认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尽到了养护义务,主要看其是否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标准进行了道路巡查和清理。如果道路管理部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当日的巡查和清理工作,那么即使路面上存在少量石子,也不能认定其未尽到养护义务。但如果道路管理部门长期未对道路进行养护,导致路面上存在大量石子,或者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未及时清理,从而引发事故,那么就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养护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