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电咨询:他与妻子2012年登记结婚,2016年8月份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妻子回娘家居住。王先生虽多次劝其回家,妻子都拒绝了。王先生担心的是,妻子离家是已经怀孕三个月,况且王先生是家中独子,父母及王先生本人非常想要这个孩子,王先生想咨询律师,其妻子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妊娠,这样做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生育权?还有就是医院能否在王先生不知道的情形下给其妻子进行终止妊娠的手术?医院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张国贵律师认为:
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十八条,都对生育权作出了规定。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权,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权是没有疑问的。
其次,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及健康权。二者权衡,女方的这种基本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更应当优先得到保护。妻子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这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如王先生所说的生育权)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赋予了女方对是否生育孩子的决定权。
胎儿孕育在女方的体内,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必然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这两种权利是女方的对世权和绝对权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所以说,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不但要有男方的意愿,也应当有女方自觉自愿的配合,而且这种配合从怀孕到孩子出生这段期间都应当是自觉自愿的。
再次,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固定,终止妊娠的手术必须经过配偶一方签字才可以进行,但是很多医院都从保护胎儿的角度出发,要去配偶必须签字。因为即使医院不通过配偶另一方签字进行手术也是不造成对女方配偶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张国贵律师提醒大家,婚姻是需要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付出努力才能有个完美的婚姻。席慕蓉曾经在《无怨的青春》中说过:“若不得不分离,也要好好说声再见,也要在心里存着感谢,感谢他给了你一份记忆。”牵手不容易,分手更谨慎!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