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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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合理时间如何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593次举报
2016-09-03

职工上、下班合理时间的认定


1、案情:2014年1月12日下午,叶某的母亲坐父亲驾驶的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到某煤矿上班,但在途中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某母亲、父亲当场死亡的结果。2014年3月14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父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叶某母亲无责任。本案中叶某父亲由于承担交通责任的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叶某母亲无责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25日,叶某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某的母亲上班时间不合理,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叶某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该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争议焦点:叶某的母亲是在第三人某煤矿从事综合队排矸工岗位。2014年1月12日,叶某母亲上班的班次为晚班,上班时间为2014年1月12日19:00至13日07:00工伤叶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12日15点15分许从家中出来,正常情况下到煤矿约16点30分,其在单位也有宿舍,离其上班时间19时还有2小时30分钟,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上班时间。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为,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工伤认定部门在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工伤认定部门没有上诉,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叶某母亲的死亡为工伤。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