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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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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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其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6-08


 可以。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与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互不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本质是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其基础是血缘关系。只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就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这一权利不会因丧偶儿媳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丧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是基于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产生的独立权利,并非代替其丈夫继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