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与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互不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本质是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其基础是血缘关系。只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就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这一权利不会因丧偶儿媳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丧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是基于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产生的独立权利,并非代替其丈夫继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