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纠纷案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2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533次举报
2016-07-02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汽配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2015年2月1日开始,汽配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


2015年4月10日,汽配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月16日洪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汽配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的判决。汽配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配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支付期限时,除需支付原拖欠工资外,还需支付拖欠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