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是高某夫妇结婚后,由高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某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高去世后又随其妻子共同生活达两年,高某妻子与孩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虽然有血缘关系,监护顺序在高某妻子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高某妻子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