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车辆贬值说法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669次举报
2016-06-24


1、最高院认为在少数特殊、极端事故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判决赔偿车辆贬值费。

2、湖北司法实践认为,事故导致全新的商品车辆、工程车辆发生损失情形可作为特殊与极端情况,适当判决赔偿贬值费。

3、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既存在直接损失的形式,又存在间接损失的形式。

4、事故车辆贬值费计算时,不应在一个鉴定案件中同时适用贬值系数、实体贬值率、修复后的成新率对应的计算方法。

5、在新的行业管理模式下,协会将对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进行信息备案自律管理。


目前最高院认为,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挖掘机在施工中因水管爆裂受损,双方为车辆贬值费发生争议。经过鉴定评估:车辆交易价格贬值=车辆实体价值贬值+事故车辆隐损价格,其中车辆实体价值贬值=车辆重置价*(年限成新率-修复后的成新率),修复后成新率=事故车辆隐损价格/年限成新率对应的交易价格,事故车辆隐损价格=(1-市场价格/重置价)*(1+年限成新率)*修理费用*年限成新率,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赔偿了车辆实体贬值费。本案系(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504号案例,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