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害人往往系在网络上看到行为人发布的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并请求行为人予以删除,以避免对自身不利的消息继续在网络上存续、发酵,行为人借机以签订“公关服务合同”和支付“服务费”为名索取财物的,实际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依法应以敲诈勒索论处。行为人以自己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索取财物为由提出无罪辩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张国贵律师
“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害人往往系在网络上看到行为人发布的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并请求行为人予以删除,以避免对自身不利的消息继续在网络上存续、发酵,行为人借机以签订“公关服务合同”和支付“服务费”为名索取财物的,实际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依法应以敲诈勒索论处。行为人以自己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索取财物为由提出无罪辩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