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所售某商品的商标,同时大量销售该商标品牌以外的同类商品,并通过关联性暗示、刻意引导等方式,制造在售的同类商品均属于该商标品牌或者与该商标品牌存在授权、加盟等特定关联假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同类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的,其本质是搭他人商标商誉的便车以牟利(“傍名牌”),而非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张国贵律师
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所售某商品的商标,同时大量销售该商标品牌以外的同类商品,并通过关联性暗示、刻意引导等方式,制造在售的同类商品均属于该商标品牌或者与该商标品牌存在授权、加盟等特定关联假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同类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的,其本质是搭他人商标商誉的便车以牟利(“傍名牌”),而非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