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案涉项目未竣工验收时交付房屋,属于违法交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该违法性归属于出卖人,不能归责于善意购房人。
证据:司法查封前,出卖人已交付房屋钥匙,购房人通过安装卷帘门、简易装修、发布出租信息等行为,对案涉房屋形成持续、稳定、排他的事实管控。购房人接收未验收房屋,仅系自行承担后续质量风险与使用风险,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影响查封前合法占有事实的成立。
因此,案涉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不阻碍事实占有的认定,本案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查封前合法占有的要件,购房人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