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拟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用于出入验证的,不得仅从管理方便、降低成本等因素考虑,采用概括同意的方式征集意见,更不能实施变相强制或胁迫行为,要求个人接受对其人脸信息的处理,而是应依法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不同意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的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删除其采集的信息,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国贵律师
物业服务企业拟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用于出入验证的,不得仅从管理方便、降低成本等因素考虑,采用概括同意的方式征集意见,更不能实施变相强制或胁迫行为,要求个人接受对其人脸信息的处理,而是应依法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不同意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的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删除其采集的信息,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