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旨在平衡不动产买受人与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该条规定的“占有”应是指对不动产实际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关于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系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规范保修责任的规定,并不干预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交付与占有的民事合意。对于未经验收的房屋,在买受人取得开发商的同意之后自愿接收占有,不能否定买受人已实际占有的事实,亦不能仅以该房屋未经验收就否定买受人的合法占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