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火化证,提供其一即可
3.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单位人事档案、居(村)委会、公安出具的证明;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可签署《亲属关系确认表》配合书面承诺替代
4.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 存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一并提交原件;自书、代书、打印遗嘱只要符合《民法典》形式即为有效,不强制公证
6. 放弃继承人员:在登记机构现场见证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无法到场,需要提交公证放弃声明或者公证委托书
7. 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分配协议》(无争议情形)
8. 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补充已故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对应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