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内容仅为转账时的形式表述,如果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即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内容、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不会仅根据备注内容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也就是说,“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无论是婚前置办款、彩礼还是日常赠与,尤其是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资金性质。建议通过转账记录等留下痕迹,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和支付目的,必要时可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明晰权责,理性交往,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感情。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