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涉及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否则即便内容没有明显违法,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列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该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分配方案作出后,应当在本村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充分听取村民的异议,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从法理层面来看,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必须充分保障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的民主议定程序是分配方案合法性的基础前提。实践中如果存在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仅由村干部自行商议决定分配方案,或召开会议但参会人数、表决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或未依法进行公示的,都属于程序违法情形,权益受损的村民同样可以起诉撤销该分配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分配方案的作出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只要其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仍然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