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银行须证明在接受抵押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这就要求银行在贷前履行权属核验义务,即核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要求抵押人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主动询问配偶情况并留存记录。若登记簿上明确标注“共有”,或已有配偶的异议函,银行仍予以办理的,则自始排除了善意的可能,此类房产严禁接受单方抵押。
(二)支付合理对价。银行实际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对价,这一要件较易满足。
(三)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银行须取得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履行面签、双录、评估等操作流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