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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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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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银行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8-26

(一)善意。银行须证明在接受抵押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这就要求银行在贷前履行权属核验义务,即核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要求抵押人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主动询问配偶情况并留存记录。若登记簿上明确标注“共有”,或已有配偶的异议函,银行仍予以办理的,则自始排除了善意的可能,此类房产严禁接受单方抵押。

(二)支付合理对价。银行实际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对价,这一要件较易满足。

(三)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银行须取得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履行面签、双录、评估等操作流程。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