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