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贷款人所能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法院仅支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
除逾期利率等,部分借款合同还会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这些费用是否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存在一定争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