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原则上为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亦通常随物权归属进行处理。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应结合登记状态、出资凭证、共同购房的合意来认定按份共有或债权返还。
婚前一方签约、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判归登记方,剩余贷款由登记方承担,但应就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向另一方补偿。
张国贵律师
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原则上为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亦通常随物权归属进行处理。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应结合登记状态、出资凭证、共同购房的合意来认定按份共有或债权返还。
婚前一方签约、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判归登记方,剩余贷款由登记方承担,但应就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向另一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