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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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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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生工伤,后补缴保险,新发生的费用如何计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2次举报
2026-08-10

“新发生的费用”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三款的核心概念,也是司法认定与行政审核的关键分界。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三重维度看,该费用应以基础法律事实发生为判断基准,而非以鉴定、核算、支付等程序节点为依据。费用“发生”指向工伤事故、医疗行为、劳动关系解除等引致责任产生的客观事实,一经成就,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即告锁定。费用“确定”则是对既有责任的量化核算,不创设新责任、不改变旧归属。

依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封闭列举、严格限定模式,明确涵盖参保后新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列入法定支付清单,其责任源于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即便鉴定结论于补缴后作出,仍属参保前固化责任,依法不由基金承担。本案裁判清晰区分“事实发生”与“程序确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认定规则。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