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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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6次举报
2026-08-10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该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处理本案要考虑到这个基本法律背景。

第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律含义,用人单位除了管理劳动者外还有辞退他的权利,而运输公司与司机之间不存在这种劳动关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最主要的也不是交给运输公司,很大一部分还是由车主取得,运输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给司机发工资的是车主,不是运输公司,故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司机运输公司之间,相安无事时一般不会认为其存在劳动关系,出了事故反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是说不通的。从价值取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看,如果认定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通过认定工伤予以保护,而实际上运输公司并没有为司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司机在没有缴纳有关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工伤待遇,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对广大的劳动者而言可能会构成另一种不公平。

第三,挂靠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本质就是花钱买名分的关系。挂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从立法精神来说还是社会效果上看,挂靠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运营秩序,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齐下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这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认定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去衡量。也就是说,遏制挂靠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点,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用劳动合同法来界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