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房承租权问题,因其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情况则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多种情形 :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这表明在较长时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共同使用该公房,另一方对该公房也产生了一定的权益。
-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这种情况体现了双方基于工作关系与该公房存在紧密联系,都对房屋有一定的使用和承租权益。
-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共同偿还借款的行为体现了夫妻双方对该承租权的共同贡献,所以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居住权益,自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拆迁后的承租权变化与双方婚姻期间相关联,所以双方均可继续承租。
-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基于双方单位的共同投入,双方都对该房屋拥有平等的承租权利。
-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在这一系列变动过程中,双方都有参与,因此双方都可承租。
-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承租权与双方都有关系,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其他特殊但合理的情况。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