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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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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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适用3年诉讼时效。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1次举报
2026-08-0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适用说明: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时效起算点通常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出资,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时(例如:公司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通过工商档案等途径明确知晓股东未出资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