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适用说明: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时效起算点通常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出资,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时(例如:公司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通过工商档案等途径明确知晓股东未出资时)。
张国贵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适用说明: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时效起算点通常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出资,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时(例如:公司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通过工商档案等途径明确知晓股东未出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