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未出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说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因此不受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限制。无论股东欠缴出资的时间过了多久,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随时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
张国贵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未出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说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因此不受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限制。无论股东欠缴出资的时间过了多久,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随时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