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此类抵押纠纷中,首先抵押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抵押权自始不成立,抵押权人无权就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配合办理注销登记。
其次,关于损失承担的划分,首先,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擅自处分子女财产,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失通常包括主债权无法收回的本金、利息等损失。如果抵押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比如未要求父母提供任何抵押用途证明、明知抵押资金用于父母个人经营仍接受抵押的,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实践中通常根据过错程度判决抵押权人自行承担10%-50%不等的损失。如果抵押权人已经尽到了完全的审查义务,完全有理由相信父母的抵押行为符合子女利益,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全部损失由实施不当处分行为的父母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与抵押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双方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因房产被抵押导致无法及时变现筹措医疗费产生的额外支出、房产价值贬损的损失等,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向双方主张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