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民法典关于监护职责、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则,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需要根据主张的内容划分。首先,主张抵押行为无效的一方,通常为未成年子女本人(由其他监护人代为诉讼)或者成年后的子女,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抵押行为并非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父母将抵押获得的贷款转入无关第三方账户、用于购买奢侈品、偿还赌债、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等与子女利益无关的用途,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无需完全排除所有合理可能性。
其次,主张抵押有效的抵押权人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身在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全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常见的证据包括: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求监护人出具了抵押资金用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书面承诺、核实了与用途对应的佐证材料(如子女的住院通知书、学费缴纳凭证、购房合同等)、就抵押事项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符合其年龄认知的意见等。如果抵押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尽到了前述审查义务,甚至存在与父母恶意串通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即便已经完成抵押登记,也无法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抵押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外观足以让普通公众产生信赖,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明显的恶意,即便未做严格审查,也可以认定善意,但主流裁判观点仍然要求抵押权人承担基本的审查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