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从客观层面结合证据判断,而非仅以监护人的单方陈述为准。常见的属于为子女利益的情形包括:抵押所得资金用于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大额医疗费用、出国留学等大额教育费用、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改善性住房、偿还未成年子女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个人债务等。如果抵押所得资金用于父母个人的经营周转、偿还父母个人赌债或非家庭必要的高消费、给无抚养义务的第三方提供资助等,显然不属于为子女利益的范畴。即便父母主张抵押是为了子女利益,抵押权人也需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比如要求父母出具抵押用途的说明、核实相关用途的佐证材料,如果抵押权人明知父母抵押并非为了子女利益,或者未做任何实质审查就接受抵押,即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反过来,如果抵押权人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父母的抵押行为是为了子女利益,且资金确实用于子女相关支出的,抵押担保合法有效,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