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判断标准有两个:
一是抵押行为是否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
二是抵押权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该判断规则的法理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处的“处分”不仅包括转让、赠与等直接导致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也包括在房产上设定抵押、质押等限制物权行使的行为,因为抵押行为一旦生效,若后续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房产优先受偿,本质上会直接减损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