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区别于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没有可供鉴定的笔迹,容易被篡改、替换,因此在签名要件上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页单独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某一页欠缺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