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但产权登记证书的办理和取得仅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的延续行为,并不会影响房屋的财产权属。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全部来自个人婚前财产的,则该房屋当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该钱款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从现金或银行存款等形式转化为房产这一财产形式,但在财产权属上仍是购房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当然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的出资来自双方的现金、银行存款,或者来自双方父母,或者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只是因为各种原因仅以一方的名义与出售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书也只是登记在了一方的名下,则对于该房屋的权属,应结合出资的来源,以及出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定,不宜直接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