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构成要件来看,帮信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情节达到严重标准四个要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有明确的司法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当存在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频繁采用隐蔽上网或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等情形时,才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如果出借人是出于亲友间的无偿帮忙出借银行卡,完全不知道对方将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不存在上述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哪怕后续卡被用于走账,也因缺少主观故意不构成帮信罪。与此同时,哪怕出借人存在一定的认知过错,只要出借的银行卡流水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涉诈资金三十万元以上且其中三千元经查证为诈骗资金”等情节严重标准,也因未达到入罪门槛不构成帮信罪,仅需承担出借银行卡的行政惩戒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