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用工期间产生的工伤赔偿债务,属于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形成的法定刚性债务,即便后续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仍需对工伤赔偿、劳动用工等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恶意通过注销主体规避工伤赔付、逃避用工义务,属于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依法不产生免责效力。
有一些个体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店铺一关、执照一销,所有用工纠纷、工伤债务便可一笔勾销。该案判决明确:市场主体注销不等于法律责任终结,任何企图通过注销登记、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工伤赔偿、劳动保障义务的行为,均不会被法律认可,经营者最终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后果,情节恶劣的还将面临信用惩戒、财产执行等法律风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