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分配时需结合与死者生活关联程度、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认定,而非单纯以血缘或身份等额分配。
1. 事实抚养关系获法律认可,非亲生亲属也可分赔偿款。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形成稳定的事实抚养关系,即便无血缘关系,也属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有权获得相应份额,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死亡赔偿金分配不搞“一刀切”,权利义务对等是核心。亲生父母并非必然平分赔偿款,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分配份额会相应减少;长期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可分得主要份额。
3. 亲属间应理性处理赔偿款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逝者家属的精神慰藉与生活补偿,而非争夺的财产,各方应顾及亲情、尊重事实,避免因财产纠纷激化矛盾,违背逝者安息的初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