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遗留纱布主张赔偿的,无需以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前置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需要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即可。而遗留纱布的情形,属于明显违反强制性诊疗规范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要求,手术前巡回护士必须核对并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缝针等物品的数量,手术关闭体腔前必须再次核对,确认数量与术前一致后方可缝合,遗留纱布直接违反了这一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患者无需就医疗机构的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自然也无需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只有当医疗机构提出抗辩,认为纱布遗留并非其诊疗行为导致,或者遗留的纱布与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才需要由医疗机构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其主张,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非民事赔偿的必备要件,即便案涉情形最终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造成了患者损害,患者依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民事赔偿。
张国贵律师
